2025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行政處罰的適用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的《行政處罰法》修改了很多重點內容,包括對行政處罰的適用部分也進行了修訂,適當擴大了裁量情節(jié)的范圍,適應新形勢的發(fā)展,所以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這個部分。
一、應當不予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以上是不予處罰的法條規(guī)定,在原來基礎之上,新的行政處罰法對其范圍進行了修改,第四點屬于新增范圍:有證據(jù)證明主觀無過錯不予處罰;第五點中對一般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處罰,而對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追溯時效修改延長為五年,從而更好的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可以不予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修改后的行政處罰內容更加全面和完善,在“應當不予處罰”的基礎上,也新增了“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使行政處罰更有操作性、更有溫度。
三、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于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種類,修改幅度并不大,只是增加了一條“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類似于刑事制度的“自首”。
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修訂前的《行政處罰法》并未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的精神病人違法行為的裁量情節(jié)作出規(guī)定,修改后將精神病人部分也進行了完善,這類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以上便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相關內容,大家還需熟練掌握。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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