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測常識判斷法律考點:分清法制與法治
我們在生活中經(jīng)常聽到法制或法治一詞,卻并不清楚兩者的區(qū)別以及如何應用,更有甚者將其混為一談,這顯然不利于培養(yǎng)法治精神,我們在公務員考試中也應當學會區(qū)分法制與法治。
一、區(qū)別
(一)含義不同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的系統(tǒng)。
法治,從字面意思上說就是“法律治國”,就是由法律而非“人”來治理國家,蘊含法律至上、良法善治、權力制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觀念,與“人治”相對應,是動態(tài)的社會調整過程。
(二)基本要求不同
法制意為法律制度,即各項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是很中性的詞語,其中并不必然蘊含依法辦事的內容。受到立法者個人素質、社會背景及歷史文化等影響很大,可能是“良法善法”,也可能是“惡法”。比如我國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維護人民利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是“良法善法”,但希特勒為合理殺害猶太人而頒布的《紐倫堡種族法》淪為了殺人機器,當然是“惡法”。
而法治意為“法律治國”、“依法治國”,因此要嚴格依法辦事,所有人都要服從法律,受法之治,沒有人能擁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
(三)產生和發(fā)展不同
法律是維護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有階級才會有法律。在歷史發(fā)展中,基于不同利益需要,產生了不同階級。在階級斗爭與革命后,勝利的階級為維護共同階級利益,建立政權與國家,為了使國家長治久安,鞏固政權,需要法律這一具有強烈階級色彩的工具來維護統(tǒng)治階級利益,因此法制與國家直接相聯(lián)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即使是在封建社會,依然存在法律制度,比如商鞅變法,意味著戰(zhàn)國時期就已經(jīng)存在變法改革運動了,只是封建時期法制不完善,君主皇權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人被置于治國首位,君主帝王掌握國家一切權力,本質上還是“人治”。
但法治是“法律治國”、“依法治國”,將法置于治國首位,統(tǒng)治者自己也要受制于法的約束,服從法律。法治必須是“良法之治”,而民主性是“良法”的重要屬性之一,因此法治與民主制國家相聯(lián)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而法制卻與民主沒有必然聯(lián)系。
二、聯(lián)系
(一)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只有有了法治,才能談到法治即依法治國的問題。
(二)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fā)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xiàn)法治。
總之,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而有“法治”則不可能沒有“法制”。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