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三門縣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公告(73人)
為滿足全縣各級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jù)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各級機關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6]20號)和全省統(tǒng)一部署,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6年全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6年全縣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73名,其中:部門機關招考54名;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招考15名、選調(diào)生村官招考4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shù)和報考資格條件等,詳見附件,或登錄下列網(wǎng)站查詢:
浙江組織工作網(wǎng)(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務員局(www.zjhrss.gov.cn/col/col2/)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gwy.zjhrss.gov.cn)
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wǎng)(www.tzhrss.gov.cn)
三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wǎng)(www.smrl.gov.cn)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全縣各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本科及以上畢業(yè)證書的人員;
(2)具有臺州市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6年3月9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3)臺州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
(4)非臺州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本科及以上畢業(yè)生;
生源地是指經(jīng)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6年應屆畢業(yè)的,須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016年三門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計劃一覽表》中要求三門范圍的,指具有三門縣常住戶口的人員或三門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
2.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面向村干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崗位1”和“崗位2”。
“崗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為:選聘在三門縣行政區(qū)域內(nèi)、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下稱“兩項計劃”。參加過“兩項計劃”且“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人員,服務期時間可計算在內(nèi));選聘在我縣行政區(qū)域內(nèi)、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三門縣行政區(qū)域內(nèi)現(xiàn)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且連續(xù)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xiàn)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且連續(xù)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崗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崗位2”)。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3.全縣各級機關具體的招考范圍和對象詳見《2016年三門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計劃一覽表》。
4. 《2016年三門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計劃一覽表》中要求在本縣服務期滿5到8年是指在辦理錄用手續(xù)前,要求擬錄用的考生與我縣公務員主管部門簽訂5到8年的服務協(xié)議,并在服務協(xié)議里明確在服務期間調(diào)離三門縣范圍任職的,不再保留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身份。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xiàn)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chǎn)就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3〕2號)規(guī)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十一條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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