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云南省普洱市事業(yè)單位招聘公告【833人】
(四)崗位調劑及裁減
1.計劃招聘人數(shù)與報名人數(shù)原則上需達1:3比例方能開考。未達到1:3比例的,相應遞減招聘人數(shù)或取消本崗位的開考,或協(xié)商考生本人同意調劑到符合條件的其它崗位。
2.部分緊缺急需專業(yè)崗位,如計劃招聘人數(shù)與報名人數(shù)未達到1:3比例的,市屬事業(yè)單位提出申請經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批準后可適當放寬開考比例;縣(區(qū))由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提出申請經各縣(區(qū))政府同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批準后可適當放寬開考比例。
3.報名結束后,因達不到1:3開考比例無法調劑崗位的考生辦理退費,退費時間為筆試結束后,由系統(tǒng)自動退回原繳費的銀行卡;因考生原因屆時不能參加考試的,不予退費。
(五)準考證打印
準考證由考生登錄報名系統(tǒng)自行下載打印,打印時間為:2015年7月8日9:00至開考前。
三、考試、資格審核、加分和計分辦法
(一)筆試
1.筆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筆試不指定參考用書。
2.筆試由普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tǒng)一組織實施,筆試采取閉卷形式;考試時間2015年7月18日(星期六)9:00至11:00,考試地點詳見準考證。
3.確定筆試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筆試結束后,由普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確定市、縣(區(qū))和鄉(xiāng)(鎮(zhèn))的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界定是否達到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的考生成績包含加分成績)。
(二)資格審核
1.在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以上人員中,按每個崗位報名者的筆試成績(含加分成績,下同)從高到低的順序按1:2的比例確定每個崗位進入資格審核人員名單,進入資格審核人員必須按崗位要求提供相應證書、證件原件進行審核,否則不予審核通過。
2.報考市屬事業(yè)單位考生的資格審核由各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報考縣(區(qū))事業(yè)單位考生的資格審核由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負責。
3.資格審核在面試前1至2周內進行,具體時間和地點市屬事業(yè)單位由各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通知,縣(區(qū))由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通知。
4.資格審核時由于部分考生放棄或資格審核不合格,致使部分崗位面試達不到1:2比例的,從報考該崗位筆試成績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以上人員中依次遞補;資格審核結束后,面試人員達不到1:2比例的,不再進行遞補,可以按1:1的比例進行等額面試;按1:1的比例進行等額面試的崗位,其面試成績須達60分以上,方可作為體檢、考核對象。
(三)面試
1.2015年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所有崗位必須進行面試,面試可采取無領導小組面試、結構化面試、專業(yè)知識考試和課堂教學等方式進行。
2.市屬事業(yè)單位的面試由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縣(區(qū))事業(yè)單位的面試由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負責組織實施;面試工作擬定于2015年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面試時間和地點由各相關部門另行通知。
3.市屬事業(yè)單位面試方案由各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制定,報普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備案;縣(區(qū))面試方案由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tǒng)一制定,經縣(區(qū))政府同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備案。
(四)加分政策和申請事項
1.加分政策
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確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筆試成績后加5分。
2.申請事項
加分人員需提交加分材料(民政部頒發(fā)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和戶籍證明)復印件一份;報考普洱市屬事業(yè)單位申請加分的考生須在2015年6月18日前按管理權限到普洱市委組織部干部三科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科填寫申請表格,報考各縣(區(qū))事業(yè)單位申請加分的考生須在2015年6月18日前到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填寫申請表格,超過期限提交的視為無效;各縣(區(qū))于2015年6月23日前將加分人員名單匯總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五)計分辦法
考試總成績按100分計算。
總成績=(筆試成績+加分成績)X50%+面試成績X50%
各項成績保留兩位小數(shù),不四舍五入;如果總成績相同,則面試成績高者勝出。
(六)報考費用
筆試的報考費用為50元,面試的報考費用為50元(云價收費〔2011〕15號)。
四、體檢和考核
面試結束后,根據(jù)招聘崗位考生考試總成績,按照從到低分的順序,根據(jù)招聘計劃數(shù)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核的人選。
(一)體檢
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市屬事業(yè)單位體檢醫(yī)院為市人民醫(yī)院,縣(區(qū))體檢醫(yī)院為各縣(區(qū))人民醫(yī)院;體檢費用由個人支付。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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